日期:2026-08-02 08:38:1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电力行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形成《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规定》正式印发,并于7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的出台,是电力安全生产领域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迈入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
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因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场所或者作业环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记者从国家能源局了解到,《规定》的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对以试行、暂行办法等文件出台的隐患判定标准要积极总结提升为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增强权威性。此次出台的《规定》,将重大隐患判定与治理规则上升为部门规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强化行业重大隐患监督管理的重要体现。
持续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电力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当前,随着能源强国建设深入推进,电力行业正经历复杂深刻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亟需进一步提升重大隐患精准识别、科学判定、闭环治理、全程监管能力水平。”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强化了电力重大隐患全链条管理,有利于保障能源高质量发展。
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电力建设施工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态势,传统领域隐患与新兴领域风险叠加凸显。为适应电力安全防控新形势,《规定》立足新型电力系统风险特征,补齐短板弱项、优化标准规则、健全监管机制,为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明确49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
《规定》适用于电力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规定》明确了10大类49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覆盖电网及电力设备设施、发电机组、水电站、水电站大坝、贮灰场大坝、电力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电力监控系统、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在2022年制定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基础上新增和细化了42项重大隐患判定条款。
“例如,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可被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又如,水电站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包括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厂房渗漏、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明。
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部分,《规定》细化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明确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常态化全覆盖排查,对隐患实行清单化台账管理;发现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针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严格落实动态管控措施,治理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评估,从严执行复产复工安全审查。
“此外,在监督管理部分,《规定》细化监督管理部门履职要求,强化监管问责力度。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就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若干情形,明确了处罚条款。”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说。
强化重大隐患全链条管理
提及《规定》的亮点与特色,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明确电力重大隐患定义与适用范围,实现全链条覆盖。《规定》清晰界定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内涵,适用范围覆盖发电、输变电、网络安全、大坝安全、电力建设等领域。
其次,优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提升精准性与可操作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内容,重大隐患情形数量在《试行标准》基础上大幅提升,条款更全、覆盖更广、指向更准。量化判定条款,减少“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明显增高”等模糊定性表述,明确量化阈值和客观技术基准,判定标准更客观、尺度更统一、更易执行。
再次,强化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提升隐患治理效能。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推动安全责任从决策层传递至一线岗位,解决以往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末端落实出现“断点”问题。
最后,明确法律责任,首次出台针对行业重大隐患的罚则。明确监管人员、电力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隐患治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防控、源头治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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